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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督察组骗两千 忻州三男子受惩处

更新时间:2019-12-20   点击:2664次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忻州三男子冒充督察组工作人员,以曝光企业经营不规范或不达标为由勒索钱财。12月1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忻府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招摇撞骗案,三被告因犯招摇撞骗罪受到惩处。
2018年11月6日,杜某海提议,杜某驾驶杜某海的越野车,载被告人杜某海、连某,一行三人外出。三人携带新闻网、党报头条等网络媒体工作证件,以督察组回头看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检查。此后,3人先后对陈某田经营的砖厂、孙某峰经营的砂场、贾某虎经营的砖厂、高某虹经营的砂场进行检查。到场后,先由杜某操纵携带的无人机进行航拍,待被查检单位的人员出现后,由连某向来人介绍杜某海的职务,再检查相关文件资料、资质文书等。利用企业负责人害怕因经营不规范或不达标等问题而被曝光的心理,三人骗取贾某虎1500元,骗取孙某峰500元,共计2000元。
此后,陈某田、孙某峰和贾某虎先后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11月7日电话通知杜某海、杜某、连某回忻府区公安局接受调查。接到通知后,三被告人于当日回到忻府区公安局,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连某、杜某海、杜某家属分别退还贾某虎1500元,退还孙某峰500元,取得该二被害人的谅解,同时高某虹、陈某田也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海、连某、杜某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杜某海提议,确定检查地点,收取被骗款项,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连某、杜某配合杜某海,介绍杜某海身份,骗取被检查企业的信任,起协助和次要作用,属从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海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连某、杜某犯招摇撞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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