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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减排 GB 37822-2019,塑料制品业是套住了还是解套了?

更新时间:2019-6-19   点击:4981次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这么重要的具有广谱指导性标准发布,竟然到现在为止在环境部的网站上还看不到惯例的政策法规或者专业解读,究竟是太复杂了还是太颠覆了,是情理之中还是意料之外呢?不得而知。
那么,对于塑料制品厂来说,新标准是套住了还是解套了?
我的看法是,既套住了又解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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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塑料制品业VOCs之痛

长期以来,塑料制品厂的环境管理面临着很多尴尬,其中突出的两样,一是低水平的VOCs排放却受到高等级的待遇,一是执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
1.VOCs之于塑料制品企业,量小浓度低
的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已经不小心把塑料制品业的VOCs排放水平暴露了。工业源系数手册试用版中,VOCs产污系数从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1.5千克/吨产品到改性粒料的4.6千克/吨产品不等,的是聚氨酯合成革的84千克/吨产品。
也就是说,不计聚氨酯合成革和发泡塑料等品种,以系数手册里的工业废气量计,普通的塑料制品VOCs排放浓度在12.5-51.1毫克/立方米之间。
再延伸一点,除了造粒、塑料泡沫和聚氨酯合成革外,几乎所有塑料制品业的常规废气VOCs排放浓度均不会超过严的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30毫克/立方米)。
我们也有实测数据,不管是用NMHC表征还是用TVOC或是VOCs表征,普通的注塑类工厂,不管是有组织排放还是无组织排放,也不管是有处理还是没处理,用严的标准去衡量,都是达标的。
其实,污普排污系数试用版只是更加印证了我们的结论。
2.塑料制品业适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吗?
很多环评单位和审批部门是用这个标准来规范塑料制品厂的,理由在于标准里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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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一句:“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
因为如果是料的工厂,大家都明白其有一个成的过程,起码对于分子链会有一些切断分解再连接的工艺,执行这个标准没话可说。
改性执行这个标准也是大家能够接受的,毕竟性都改了什么都可以接受,就如到了摸摸改了性的人妖,给多少钱是没有标准的,顶多一个指导价。
可是,普通的注塑厂,执行这个标准却真的不太合适。
,不每个厂都会有混合、共混的工序,就算是有也只是程度存在。
其次,塑料制品厂的工序极其简单,理解为一个和稀泥的物理过程更合理,什么过程控制、废水排放、管道泄漏通通地没有实际意义。

还有一个很的地方。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非甲烷总烃(NMHC)的标准,没有VOCs的标准。
这在VOCs成为时代潮流的时代,是大逆不道的呀。
所以,很多企业的批复上会有一个:VOCs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这是什么东西呢?风牛马不相及吧。
有一位敢说话的专家说:的标准很法治,可是执行标准很人治,尤其是VOCs。
二、不用争,塑料制品业被《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套住了
上一段我们刚说到合成树脂标准没有VOCs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就出来解套。
看看3.1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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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把VOCs的概念简单化了,“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没有了以前多少度多少前提条件很复杂的概念。
然后是提出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或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NMHC或者TVO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这就对了,塑料制品业的特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NMHC,而用他来表征VOCs有了法定的依据!
可见,把非甲烷总烃和VOCs统一起来,是本标准的一大功劳。
可是,这不是我们这一次要说的重点。
重点是塑料制品业是不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控制的对象。来了,看下一条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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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VOCs物料?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塑料就是典型的有机聚合物材料,往哪里跑?
而7.2.2又上了另外一层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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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废气应该排至VOCs收集处理系统。
所以说,塑料制品业被《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套住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八大方面均需要遵守,但其实,塑料制品厂也就是工艺过程和收集处理的问题罢了。

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了塑料制品业的套
套住了也不尽是坏事,先戴上套然后解套,有时候也是很爽的事情。
套住了就如小屁孩们开始穿尿裤,虽有无组织排放的苦恼却有定时换的方便。解套了就如小孩长大一点可以定时“序序”拉尿尿,却有时间上不好掌握的苦恼一样。
重点在于处理要求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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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的废气中NMHC(注意,这里统一用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重点地区加严。
我们粗略的估算了一下,如果是10000立的风量,初始排放速率≥3kg/h,则排放浓度为300mg/m3,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超过这个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
而如果是浓度不高但体量比较大,按污普排污系数计算,即使在重点地区,仍然需要年注塑加工10000吨塑料聚合物以上才会超过这个初始排放速率。
所以按照这个标准的规定,小规模的塑料制品厂基本是不用上处理设施的。
意思理解为:要收集,不用处理。
然后,这个标准还上了金箍套,要求无组织排放设监控点。如果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监测值超过标准,那就是收集系统有问题了。
题外话:有一些人担心排放浓度高的企业加大风量稀释,做到既不超浓度又不超初始排放速率,然后不用上设施。这其实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在10.3VOCs排放控制要求之前,还有一个10.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是有规范的。另外,盲目地加大风量以规避监管带有成本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大可不用担心。
四、塑料制品业对于控制VOCs有何意义?
一是控制VOCs排放量是为了控制光化学反应,这是一个区域性的大尺度问题,本来和排放方式和排放高度没有太多关联。
但既然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条文,我们要执行,这一回有了明确的标准规范,我们也要严格执行。
二是塑料制品业是一个体量比较大的产业,其VOCs物料及产生的VOCs的量不可忽视,这也许是各级要把他列为VOCs控制重点的缘由。
对于小型的工厂进行辖免,对于大中型的工厂,不管达不达标要减量,这都是符合环境治理的原则的。
比如某个玩具之都的城市,其每年的塑料注塑量可能超过100万吨,算起来VOCs排放量也不小,至少达到千吨级别的。
三是比清洁生产的角度看,对于小型工厂,配套诸如UV光解的处理设施,其对于环境的影响估计不比正面影响小,劳民伤财而没效果。
这一次不要上处理设施的规定可能切小了部分人的蛋糕却会得到了广泛的拥护,是个可喜的进步。
总的来说,对于老百姓赖以生活过日子的农业面源,或是对于面上众多小企业,如果能出台可操作性而实用的规范政策,老百姓会竖起大在姆指表扬政策的接地气。
而如果要人家不计成本地上一些看起来花花绿绿用起来没什么用或者平时干脆不用的设施,会得到什么样的评价呢?
有一个例子,自从有了麻石水膜除尘器,由于其简单实用效果好,每个有锅炉的企业都自觉安装。
毕竟,群众的心里有明灯。如果说要求每一个塑料制品厂做到废气收集引高排放,估计是每个企业都举手赞成,但如果是要求他们都上处理设施,相信他们心里会有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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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明确了塑料制品业属于VOCs物料的定义,需要收集处理。套住了塑料制品业。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从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八大方面作了规定,虽然塑料制品厂只基本涉及工艺过程和收集处理的问题,但也属于标准规定的范围。
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又给了一个解套,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可以不用配置处理设施。只收集不用处理,解套了塑料制品业。
4.还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出台以后,已经无所谓执行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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